律師您好,我想問您一個問題,我老公失蹤了半年了,生不見人死不見尸的,我在他們家本來就受婆婆的氣,這一來又被說成克夫。請問我這種情況可以離婚嗎,怎么離?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配偶失蹤的離婚問題。
結婚離婚都是自由,您有權利要求離婚,但是因為配偶不在,所以要麻煩一些。
在我國法律上對失蹤做出了規(guī)定,包括失蹤人口的財產(chǎn)和人身,不過主要還是圍繞失蹤兩年以上的。
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的,當事人有兩種方法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
1、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提出離婚。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當事人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的規(guī)定“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2、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請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次結婚手續(xù)。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需要了解的,可以隨時聯(lián)系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