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結婚的,婚后,由于國家出臺了限購令,父母就用我的戶口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首付由我父母支付,房屋按揭時是以我們夫妻的名義辦的按揭,但是房貸仍然由我的父母支付。后來我們夫妻做了財產約定并進行了公證,公證書上寫著首付由女方支付,房貸也由女方支付,房子產權歸女方所有。但是這個和以我們夫妻的名義辦理的按揭沖突了,此時夫妻財產約定有效嗎?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問題。
一、夫妻財產約定有效。
正確理解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考慮:
1、時間效力
夫妻財產關系派生夫妻人身關系,當事人具有婚姻關系是夫妻財產約定的生效的前提條件,即使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在婚姻締結之前就已成立,生效的時間卻在締結婚姻之后。
2、優(yōu)先效力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就其適用來看,約定財產制具有優(yōu)先效力。
3、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的約定,是當事人意思的合意,夫妻財產的約定對內效力及于夫妻雙方。
4、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效力即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并不當然的及于第三人,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才對第三人發(fā)生法律效力。
而經過財產公證的文書第三人可以查知,因此對第三人生效。
二、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如何處理?
對于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在辦理案件中應注意一項內容:夫妻財產約定制必須有夫妻約定協議的存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確定夫妻財產關系的協議,與一般財產協議不同,一是具有身份屬性,二是內容具有復合性。
因此在糾紛的處理上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一)約定的主體
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為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
但只要最終結為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因此,對約定主體中的夫妻應理解為處理財產時為夫妻,而不是在約定時必須是夫妻。
(二)約定的時間
當事人可以在婚前、結婚時或者婚姻存續(xù)期間訂立、變更或者廢止約定財產制。
(三)約定的內容
我國《婚姻法》采用自由式的約定財產制。
夫妻可以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約定為全部歸共同或者各自所有,亦可約定其中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
希望上面的解答對您能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需要咨詢的問題,您可以隨時電話跟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