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想問一下哪些是彩禮。是這樣的,我跟我女朋友戀愛三個月,戀愛期間,我前前后后送了她大約5萬元的東西,后來準備結婚的時候,我又給了她8萬。我想問一下,這些錢我是不是都可以拿回來?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哪些是結婚彩禮的問題。
結婚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
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
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在少數。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jié)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其實不難發(fā)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
“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
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
您戀愛期間給的5萬不能算彩禮,后面的8萬就要看你給的時候是以什么名由給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不了解的,可以隨時來電聯系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