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xié)議離婚后,還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由于對方經常家庭暴力離婚的。
您好。根據《婚姻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之規(guī)定,因對方的暴力行為導致婚姻解體,所以你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xié)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之規(guī)定,只要你在離婚時既未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又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一年內提出,就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但是需要有證據證明你的主張,比如說醫(yī)院的病歷、疾病證明書和鄰居的證言等對方的暴力行為導致離婚,存在重大過錯。
如果你有什么問題,可以來電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