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想問的是,我妹妹和她丈夫感情不好,因為他經常去外面過夜不回來,在外面和小情人同居。我妹妹很傷心,想跟他離婚,但也想要賠償。請問她的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支持?。?/p>
您好,非常感謝您的咨詢。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由上述規(guī)定可以知道,起訴離婚能請求損害賠償的條件不外有兩個:1、主體必須無過錯方,即過錯一方不能起訴離婚請求賠償;
2、客觀情形即對方具備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中的一種或多種情形。
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時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您妹妹是符合請求損害賠償的條件的,在向法院起訴離婚時可以同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以上就是我對您問題的解答,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致電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