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我與他以夫妻名義同居在女方家。從未支付任何生活費用。因后期經(jīng)營二手房,同居期間購買三套房產(chǎn)。均為分期付款并落戶男方名下。2010年1月16舉行婚禮,并搬到其中一套房子。2011年5月26號補辦登記手續(xù)。兩人的感情一直非常好,直至2011年10月份他以在外地工作為由經(jīng)常不回家。 他向法院提出離婚。我該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