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證司關于不能為“事實婚姻”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公證書的復函
此文章幫助了84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師 來源:法邦網(wǎng)
【頒布部門】司法部
【頒布時間】1990-07-13
【實施時間】1990-07-13
【效力屬性】有效
【正文】
浙江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浙司公便字第010167號函收悉,關于旅美再婚當事人為申請與“事實婚姻”的前夫所生子女移居美國而申辦與前夫的結(jié)婚公證書,經(jīng)與民政部婚姻管理司研究認為,不能為其出具結(jié)婚證明或夫妻關系證明;可按(83)司發(fā)公字第257號文的規(guī)定,為其與前夫所生子女出具出生證明。
北京婚姻律師溫馨提示:
重婚問題如何處理?民政部規(guī)章規(guī)定,婚姻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配偶重婚,要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結(jié)婚登記的,應告訴當事人依法向法院控告。對于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重婚罪的,應視為其非法婚姻關系已被解除,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再對當事人的結(jié)婚登記效力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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