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工資、獎金是對勞動者平時所付出勞動的補償,而辭職補償金是針對勞動者辭職這一特定事件而發(fā)生的。辭職補償金是勞動者以放棄長期、穩(wěn)定的勞動期待收入為代價換來的。那么,辭職補償金屬于共同財產嗎,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界定呢?我們來看一下。
一、辭職補償金屬于共同財產嗎
辭職補償金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辭職補償金與工資、獎金有明顯區(qū)別。首先,正常的工資、獎金是對勞動者平時所付出勞動的補償,而辭職補償金是針對勞動者辭職這一特定事件而發(fā)生的。
它一方面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多年與之建立忠誠、穩(wěn)定勞動關系的獎勵,另一方面是對勞動者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時期內得以繼續(xù)謀生、減少生存風險的一種經濟扶助。
其次,辭職補償金是勞動者以放棄長期、穩(wěn)定的勞動期待收入為代價換來的。因此,辭職補償金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工資、獎金所得,它與勞動者的個人身份具有嚴格密切的關系,是對個人生存權、勞動權受到嚴重影響時的補助,與婚姻關系沒有明顯內在的必然聯系。
同時,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該規(guī)定顯然僅明確列舉了傷害醫(yī)療費和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兩項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屬個人財產,但同時也規(guī)定了所有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均屬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辭職補償金應屬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界定
1980年《婚姻法》采用的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不僅規(guī)定婚后所得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而且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受益和處分。這在當時確實起到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穩(wěn)定和維護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利益的積極作用,但與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注重個人權利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存在矛盾?,F行《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作了新規(guī)定,第17條以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受益;
(三)知識產權的受益;
(四)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以上就是我們對辭職補償金屬于共同財產嗎,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界定的介紹,希望您有所了解。如果在現實中遇到類似的問題,我們建議您咨詢專業(yè)的律師,他們會幫您答疑解惑,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