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購房離婚時歸哪方所有
1、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這種情況要看父母當時把房屋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什么。并且這種意思表示一定是要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如果屬于贈與性質,那么該房屋屬于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
2、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寫了子女和配偶兩人的名字,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三的精神,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了子女夫妻雙方的名下,這種行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給予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不能一概而論,這種情況下雙方需要舉證支持自己的觀點。
3、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證房子贈送給子女的配偶,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證房子贈送給子女的配偶,父母實際上是將房屋明確贈與給了子女的配偶,并且還用公證加強了此行為的法律效力。所以這個房子應該屬于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不能主張分割此房產。
二、離婚后房產贈與能撤銷嗎
離婚訴訟中有關房產贈與能否撤銷的問題。該問題有以下情形:
(一)贈與婚姻關系相對方
1、離婚協(xié)議約定贈與。
由于離婚協(xié)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約定一方將自己婚前的個人房產歸對方所有,可視為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條件的贈與協(xié)議。因此,該種贈與帶有確定的條件,且該條件具有道德義務性質。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當離婚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夫妻關系得以解除,贈與的條件已經成就,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2、婚內約定贈與?;橐龇ǖ谑艞l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夫妻之間有關財產的約定,只要系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就應認定為有效且對雙方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對于物權法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規(guī)定屬于特別規(guī)定,應當優(yōu)先適用婚姻法的規(guī)定,故夫妻之間有關房產贈與的約定無需經過物權變動手續(xù),離婚時法院可以判決房產歸受贈方所有,對贈與房產一方主張撤銷贈與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
(二)共同贈與子女
離婚協(xié)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子女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xié)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fā)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xié)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xiàn),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xù),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xié)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xié)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jù)證明所達成的協(xié)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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