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下會判離婚
1、一方患病,對方要求離婚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對于夫妻一方患病,對方要求離婚的情況,有細分了三種情況:
(1)一方患禁止結婚的疾病的,一般是指患麻風病尚未治愈的、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風、甲肝、開放性肺結核、精神分裂癥、狂躁抑郁癥等嚴重的傳染病、精神病。
(2)性無能且無法治愈。這類疾病包括先天性性無能、后發(fā)性性無能。不管屬于何種原因,只要是無法治愈,且無法完成性行為,對方要求離婚,都應當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3)一方隱瞞精神病史,經治不愈。這種情況,不要求難以治愈,只需要經過治療沒有治愈即可,或者久治不愈,就可以作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2、非當事人本人自愿結婚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這一條主要是針對男方或女方在結婚時并不是自愿結婚的,這種情況來說的,在這一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下又可以分出3種不同的情況。
(1)包辦、買賣婚姻,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然生活多年但婚后確實沒有建立夫妻感情。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確實難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
3、確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2)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此條是針對夫妻關系的本質而言的,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后如果出現以上兩種情況,那么婚姻再繼續(xù)下去,也許就是一種對彼此的束縛,因此法院一般判離。
4、一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夫妻一方所做的某些行為也是導致雙方走向離婚的重要原因,具體分為4種情況:
(1)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
(2)一方與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經教育不改者,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或過錯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或經教育、處分,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再次提出離婚。
(3)一方有賭博、好逸惡勞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4)受對方虐待、遺棄或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5、犯罪或其他其他情形
在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中,此條具體可以分為2種情況:
(1)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一方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
(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3)其他情形。
二、夫妻一方不忠能否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四條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薄痘橐龇ā返谒臈l的規(guī)定,是維護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法律保障?;橐鍪欠蚱揠p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所以,夫妻雙方互相忠實包括性方面的忠實,這是婚姻的專一性的必然要求。
另外一方面,“忠實”也包括了夫妻雙方在財產處分上的忠實,也就是夫妻在處分共有財產時要明確,雙方都有平等協商權、知情權,不允許在處分重大共有財產時欺騙、隱瞞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害。這主要由婚姻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方面決定的。
但是,此規(guī)定屬于倡導性規(guī)定,不具有法律強制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