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1985-12-30
【實施時間】1985-12-30
【效力屬性】有效
【正文】
×××、×××:
你們雙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一事的來信收悉。根據(jù)我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如果你們雙方對離婚及財產(chǎn)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 如果對以上問題存有爭議, 則需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你們雙方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nèi)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nèi)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jīng)當?shù)毓C機關公證、我駐美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美使領館直接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