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2002-09-19
【實施時間】2002-09-19
【效力屬性】有效
【正文】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曾公開同居生活能否連續(xù)計算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并依此分割財產問題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我院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第一種意見,即根據(jù)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該條例已被2003年8月8日國務院第387號令《婚姻登記條例》取代。
——編者注、1989年11月21日我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及1994年4月4日我院《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在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對于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與登記婚姻關系合并計算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