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訴訟離婚的程序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受理案件審理的程序是這樣的:
(一)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二)向居住在國外一方送達訴訟文書,若送達順利則時間較短,如果是采用公告方式送達,則需6個月。
(三)被訴方接到法院訴訟文書后,至少有30日的答辯期,在此期間被訴方可以書面進行答辯,也可以在開庭時進行答辯。
(四)如法院缺席審理,裁判文書無法送達的話,也應公告送達,公告期為6個月。
(五)一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國外居住一方的上訴期限為30日,在國內居住一方的上訴期限仍為15日。
二、涉外離婚子女撫養(yǎng)問題如何解決
(一)撫養(yǎng)權:涉外離婚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問題,我國和國外法律規(guī)定差異較大,一般來說未成年子女在國外的,一般由國外一方撫養(yǎng),如果相反在國內的也是一般由在國內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撫養(yǎng)。
(二)撫養(yǎng)費: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三)探視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