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登記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y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yī)學上的鑒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過全面審查了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準予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準予登記,發(fā)給結婚證。登記結婚后,根據(jù)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二、不予登記結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fā)布、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非自愿的;
(二)已有配偶的;
(三)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四)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五)患有法律規(guī)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