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間忠誠協議有效嗎?
夫妻間簽訂的忠誠協議不能必然說有效或者無效,要根據具體的內容來進行判斷。原則上來說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應有效。
司法實踐中對此是有爭議的,對于財產的關系的約定,如一方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導致離婚后財產分割約定等等,有效!但是對于人身關系的忠實約定義務,無效。公證機關亦不會辦理公證。如:一方違背義務給另一方100萬的約定就是無效的。
建議對于具體的約定效力帶齊資料當面咨詢律師得到詳細分析。
二、可以起訴要求履行夫妻忠實義務嗎?
在實際生活中,想要通過訴訟要求一方履行夫妻忠實義務的人還是蠻多的,這主要是涉及夫妻忠實義務可否通過訴訟來保障的問題。
2001年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條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蔽覀儜斦J識到,夫妻之間相互忠實,主要是一種道德要求;夫妻是否忠實根本上還是人的感情因素在起作用。
夫妻雙方,往往由于對人生、幸福、感情的追求在認識上不同,而導致出現一些影響婚姻穩(wěn)定的現象。忠與不忠在更大程度上取決于雙方的感情認知,是基于雙方對人生的自我認識,基于對生活情感的自我把握與追求。法律只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其能量也是有限度的,并不能解決全社會所有包羅萬象的矛盾;如對感情問題,即便通過法院裁決了,也很難執(zhí)行。因而婚姻法第4條規(guī)定的是“應當互相忠實”,也就是說此條為倡導性條款,并非法公民必須遵守的法定義務。
該條立法的本意在告訴人們,法律提倡什么樣的婚姻家庭關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規(guī)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p>
因此,如果想通過打官司來約束另一方的不忠行為是行不通的。但是可通過加強與對方的感情溝通,也可通過親戚朋友做工作,挽回對方對家庭的責任感。當然,如果因為重婚或婚外同居等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也可依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guī)定,在離婚訴訟中或離婚訴訟后1年內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含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