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事實婚姻是相對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國1980年婚姻法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未做明文規(guī)定,2001年婚姻法修訂以后,強化了程序上的實質審查登記要件,即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xù),即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認雙方的夫妻關系。但同時新修訂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補登記制度,為那些共同生活但沒有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提供了一個補救的機會和措施,使雙方能夠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專門的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自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p>
二、事實婚姻的財產如何分割?
如果不屬于事實婚姻的認定,沒有結婚證,就只屬于同居關系。只需解除同居關系,不需要去法院。如果因為解除同居關系涉及到財產分割,可以到法院訴訟。同居關系的財產通常屬于各自所有,如果屬于共同投資行為,屬于按份所有,按份額多少進行分割。如果補辦登記手續(xù)就屬于法律婚姻,按照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原則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