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復
此文章幫助了101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師 來源:法邦網
【頒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1990-08-28
【實施時間】1990-08-28
【效力屬性】有效
【正文】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當事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中國當事人一方持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經審查,如該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或我國國家、社會利益,裁定承認其效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后不得上訴。
北京婚姻律師溫馨提示: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最高法司法解釋同時也規(guī)定,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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