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起訴離婚
2006年王某與李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當年年底結婚,婚后因一方身體有病,不能生育,雙方感情破裂,王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李某離婚。
案件受理后,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但因共同財產(chǎn)數(shù)額分歧較大,經(jīng)兩次調解未果,被告李某陳述,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家庭收入較高,加上征地補償?shù)瓤铐?,有十余萬元在原告手中,可原告拒不承認自己名下有存款,在銀行查詢中原告王某卻無存款。
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chǎn)被制裁
合議庭認真分析案情后,決定加大對王某存款的查證力度,同時對王某已消除的賬號也予以查詢,最后查證王某于2013年4月25日將自己名下的存款12萬余元均提取,同時將賬號消除。
原告王某開始百般抵賴,主辦人員認真向其講解法律,我國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時法院可以對這種行為予以制裁,經(jīng)過調解王某最終同意將存款一半當庭交付給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