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部門】 民政部
【發(fā)文字號】 廳辦函[1997]44號
【頒布時間】 1997-03-05
【實施時間】 1997-03-05
【效力屬性】 有效
【正文】
湖北省民政廳:
你廳社會事務處鄂民事便字第(1997)2號函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當事人的婚姻登記被依法撤銷后,再次申請結婚登記,是否應重新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問題。按規(guī)定須重新提供必要的證件、證明。如果婚姻當事人的一方是臺灣同胞,并已將被撤銷的結婚登記在臺灣戶籍上申登的,還須提供結婚登記撤銷通知書。
二、關于鐘國娥持有的臺灣離婚證件是否有效的問題。請你廳按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臺灣居民徐福海與大陸居民關紅在臺灣協(xié)議離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廳辦函[1996]252號)的精神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