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下定親帖的同時,要送聘禮或彩禮。那么,哪些不能認定為彩禮呢?
根據(jù)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jié)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白鳛榻o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guī)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xiàn)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二、給付彩禮的證據(jù)如何認定
贈送彩禮與一般的民事行為有所不同,贈與方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收條等書面手續(xù),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禮。因此,當引發(fā)彩禮糾紛時,當事人舉證比較困難,一般只能提供證人證言,且多為親友證言,通常證明力不大。對方當事人也常以此作為抗辯,主張不予采信。為了收集有利證據(jù),當事人往往會不經對方同意,錄制雙方談話錄音或電話錄音。那么對于此類視聽資料如何認定呢?
1995年最高院在《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批復》中嚴格強調了視聽資料的合法性,但在后來制訂的《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該條款則降低了證據(jù)合法性的要求,認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所取得的證據(jù)就可認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脅、利誘、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jù)就不應采用,即所謂的“毒樹之果”原則。
而在彩禮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jù),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jù)時沒有違反上述規(guī)定和原則,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采信。對于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準,也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么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