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多次實施家庭暴力,妻子起訴離婚遇財產分割糾紛
今年42歲的李剛是名聾啞人,曾離異過,女兒由他撫養(yǎng)。幾年前,其認識了比自己小7歲的聾啞人陳玲,兩人很有共同語言,并建立了戀愛關系,于2010年9月步入結婚殿堂。李剛表示,婚后因為禮金事情和陳玲的父母發(fā)生過矛盾,這影響了他和陳玲的夫妻感情。一次吵架后,李剛提出兩人過AA制生活,因為自己帶著一個女兒,所以多出了一點錢。
2010年10月15日,他和陳玲書面寫下了AA制生活約定,由陳玲每月出300元,自己出450元,用于日常開銷,并約定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由于性格差異,兩人常常吵架,陳玲表示,“李剛脾氣不好,多次對我實施家庭暴力,還將我趕出家門,我很傷心就提出了離婚?!彼埱蠓ㄔ号袥Q他和李剛離婚,并稱婚后和丈夫一起購買了一輛微型車,買車時自己父母還出了1萬元,要求李剛支付她微型車一半的價值2.5萬元。
法院最終判決兩人離婚,分割共同財產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李剛和陳玲雖有約定,雙方婚后實行AA制生活,但約定不明確,對于婚后兩人一起購買的微型車,雙方都有平等的處理權。于是判決準許離婚,李剛支付陳玲微型車補償款1.75萬元。宣判后,李剛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中,兩人當庭表示同意離婚,可對財產的分割有各自不同的意見。李剛的代理人稱,兩人婚后有AA制約定,不僅是對生活費的約定,也是對各自財產的約定。按約定微型車是李剛出資購買,車子落戶在李剛名下應該屬于李剛,所以離婚時不應再補償陳玲。而陳玲一方堅持在購車時出過資,為此陳玲的父親還出庭作證汽車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進行分割。
此案經法官調解,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于是法官宣布改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