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部門】 民政部
【發(fā)文字號】 [86]民民字第87號
【頒布時間】 1986-07-09
【實施時間】 1986-07-09
【效力屬性】 有效
【正文】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哈爾濱、大連、沈陽、西安、武漢、廣州、重慶市民政局:
一九八六年五月六日,民政部辦公廳以(86)民辦字第38號函向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查詢是否對本系統(tǒng)人員結婚年齡作出過特殊規(guī)定。查詢結果,除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民航空勤人員和國家隊運動員之外,其余均無特殊規(guī)定?,F將教育部、民航總局和國家體委的有關規(guī)定(摘錄)轉發(fā)給你們。請照此執(zhí)行。
附一 教育部關于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結婚規(guī)定的通知(摘錄)
(81〕教學字012號)
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一般應是未婚者,如果有的學生要求在學習期間結婚,則應先辦理退學手續(xù)。但年齡在三十歲結婚的和已經結婚的,可繼續(xù)留校學習。
附二 關于民航空勤人員婚齡及配偶政審的規(guī)定(摘錄)
(81〕民航政組字26號)
民航凡從事飛行的空勤人員(包括飛行、領航、通訊、機務、乘務等),其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6周歲,女不得早于24周歲。
附三 國家體委《優(yōu)秀運動隊工作條例》(摘錄)
運動員在國家隊期間不許結婚,特殊情況應經組織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