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民政司關于無戶籍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問題的復函
此文章幫助了67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師 來源:法邦網
【頒布部門】 民政部
【發(fā)文字號】 [86]民民字第153號
【頒布時間】 1986-10-25
【實施時間】 1986-10-25
【效力屬性】 有效
【正文】
遼寧省民政廳:
9月12日遼民民字[1986]98號函收悉。同意你們所擬“凡本地出生無戶籍者,應持本人出生證和所在單位(無單位持街道)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可準予登記”的處理意見。
北京婚姻律師溫馨提示:
考慮到持中國護照的在臺工作人員回內地辦理結婚登記遇到的實際困難,該類人員出具以下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為其辦理結婚登記:本人的有效護照;臺灣地區(qū)入出境許可證;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無配偶證明;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在臺就業(yè)單位出具的當事人在該單位就業(yè)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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