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部門】 司法部
【發(fā)文字號】 [90]司公字第173號
【頒布時間】 1990-11-05
【實施時間】 1990-11-05
【效力屬性】 有效
【正文】
廣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粵司公字(1990)172號《關于可否證明夫妻一方?jīng)]有另與他人再婚的請示》收悉。關于可否為已移居國外的當事人在國內(nèi)的配偶辦理未與他人結婚公證事,經(jīng)研究同意你處意見,公證處不予辦理。如當事人堅持申辦公證、公證處可用信函方式答復當事人(修改的信函格式見附件)。
附件:
×××先生(女士):
我們認真研究了您要求辦理您在您妻(夫)離開中國大陸期間未與他人結婚的公證書的請示。我國法律規(guī)定,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婚姻登記制度,禁止重婚。我們已為您出具了與×××的夫妻關系(結婚)公證,申辦上述公證是無意義的,所以無需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