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子如何分割?
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子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婚姻存續(xù)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系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xù),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
第一、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于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xù)到婚后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處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實踐中還要特別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資的情況。
二、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子如何處理?
對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應當按照如下原則處理:
(1)首先應當由雙方進行協(xié)商,具體協(xié)商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房屋的價值;二是雙方離婚后房屋歸哪一方使用,以及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歸屬所有;三是獲得房屋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補償款的數(shù)額及支付方式。雙方自愿達成分割協(xié)議的,雙方就要根據(jù)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如果一方違反協(xié)議的約定,拒不履行協(xié)議內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照協(xié)議履行、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該協(xié)議內容依法無效,或者被依法撤銷的除外。
(2)如果雙方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法院僅處理房屋的使用,而不處理房屋的所有。
(3)在法院對該房屋的使用作出判決之后,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的,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就該房屋的價值和歸屬協(xié)商一致而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