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父母兄妹可否結婚問題的批復
此文章幫助了935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師 來源:法邦網(wǎng)
【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77-09-24
【實施時間】 1977-09-24
【效力屬性】 有效
【正文】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9月2日川法民(1977)字第104號關于向芝宇與其同父母妹妹王明文(即向明文)結婚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閱悉。
向芝宇與其同父母妹妹王明文結婚是違反婚姻法的。經(jīng)研究,同意你院“在提高當事人法制觀念和思想認識的基礎上,依法解除其婚姻關系,并妥善解決其孩子的撫養(yǎng)問題”的意見。
此復。
北京婚姻律師溫馨提示:
考慮到持中國護照的在臺工作人員回內(nèi)地辦理結婚登記遇到的實際困難,該類人員出具以下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為其辦理結婚登記:本人的有效護照;臺灣地區(qū)入出境許可證;經(jīng)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無配偶證明;經(jīng)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在臺就業(yè)單位出具的當事人在該單位就業(yè)的證明。
如果您遇到婚姻問題,可以拔打免費婚姻法律咨詢電話:15810716153(同微信),專業(yè)婚姻律師為您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