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與強奸的區(qū)別有哪些
在實踐中,有的男人本來就有妻子,但卻利用某種關系,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長期與其他女性過性生活,對外也毫不顧忌,以夫妻關系自居,而女方卻由于各種原因不得不屈從。對于這類案件,應按強奸罪論處,不應定重婚罪。區(qū)分重婚罪與強奸罪的界限應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不同。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而強奸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重婚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兩種情況:
一是以弄虛作假的手段非法騙取登記結婚。即自己有配偶而又與別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二是凡符合重婚罪主體、主觀要件的人,盡管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公開以夫妻關系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這里既包括經濟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們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強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fā)生性交的行為。
二、誰有權對重婚提起訴訟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1、自訴?!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偵查和公訴。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這里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為追究重婚罪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代表國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活動。對于重婚案,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報案或舉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如果在工作中發(fā)現重婚案件,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報案或舉報并提供重婚的證據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