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屬于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有時亦指因上述行為而形成的違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合,禁止重婚是近、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一切公開的或變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結合都是非法的。
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對于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于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二、重婚與同居有什么區(qū)別
同居不等于重婚。
重婚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對重婚做實質意義上的理解有兩種,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既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重婚罪必須體現出有配偶者,登記結婚或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
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其區(qū)別很明顯:
(一)重婚是觸犯刑律的行為,而后者僅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不同,前者要求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
(三)主觀目的不同,前者是以結婚、以組成一個家庭為目的,后者是以滿足生理或心理上的某種需求,同居者與其配偶仍然保持夫妻關系;
(四)受到制裁程度不同,前者受到刑法制裁,后者受到婚姻法制裁,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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