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禮和贈與是一樣的嗎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彩禮的含義有著嚴格的限制,而并非任何的贈與都可稱之為彩禮。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因此,我們不能簡單的稱彩禮為贈與,二者是不盡相同的。
如果想要區(qū)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一)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于當地的風俗。
(二)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
(三)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的而婚前贈與可以分為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榍案綏l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為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系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性利益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但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恰恰相反,一旦財產性權益已經交付便不能要求返還。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一)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二)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三)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即“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唧w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考究:
(一)決定結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
(二)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則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三)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
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guī)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考慮到問題的特殊性,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可以由雙方首先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合意,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和家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