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望權如何行使
1、探望權的主體是曾經存在夫妻關系的男女雙方的一方。男女雙方過去曾經存在夫妻關系,經過離婚而解除了婚姻關系。探望權的主體相對于被探望的子女來講只能是父或母。筆者認為探望權的行使只限于孩子的父母雙方,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2、探望權行使的時間是離婚后。通過離婚程序,夫妻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才能產生探望權。
3、探望權的主體必須是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本來經常就同被撫養(yǎng)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就不存在探望的情景。
4、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離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撫養(yǎng)其的父或母生活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權,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協(xié)助。因此,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將另一方的協(xié)助做為義務予以規(guī)定。
二、探望權行使的方式有哪些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規(guī)定的要求看望不與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權利。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這是因為,基于血緣關系,夫妻離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子女,這種建立在血緣關系上的血親關系,不因夫妻關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種認為離婚后,子女同我共同生活,與另一方毫無關系的認識是錯誤的,是沒有根據的。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是經雙方協(xié)商或由人民法院判決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但是,這一方仍承擔了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費的義務。
探望權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見面;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通信、通電話、贈送物品或禮物;
4、共同進餐
探望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無撫養(yǎng)、教育費而消失。探望權應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權有損子女的健康成長,直接與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暫時中止探望權的行使,在這種情形消失后,應申請恢復探望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