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1、決定結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則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3、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
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guī)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二、解除婚約后彩禮如何處理
婚約解除后,接受彩禮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如前所述,由于贈與彩禮的行為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因此,贈與是否成立取決于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如果結婚這一條件不能實現時,贈與彩禮的行為是不發(fā)生效力的,財產的所有勸仍屬于贈與方所有。如果對方仍繼續(xù)占有贈與的彩禮,則屬于無合法原因的占有,即屬于不當得利。贈與人這時雖然不能要求受贈與人必須與之結婚,但贈與人有權以不當得利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
如《德國民法典》第1301條規(guī)定,“不履行結婚時,婚約當事人雙方得依不當得利的規(guī)定,請求他方返還贈與之物或為婚約的表記而給與之物?!彼?,對于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贈與的彩禮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一旦條件不成就,即當事人雙方沒有結婚,贈與方有權以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彩禮。至于在婚約解除后,彩禮的返還范圍,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