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婚登記的條件是什么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重新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復婚后,夫妻雙方的財產(chǎn),如果簽訂婚前財產(chǎn)協(xié)議(如條件允許)可對該協(xié)議進行公證,以確保雙方不會對該兩套房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復婚后取得的財產(chǎn)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所以最好對復婚后對方還貸義務以及還貸部分的歸屬也進行約定。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曾有夫妻關系并已按法定程序離婚;
2、離婚后未再婚;
3、自愿恢復夫妻關系。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復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二、復婚登記的需要帶什么材料
當事人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戶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nèi)容;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或村民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不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申請復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須加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4、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diào)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yī)學檢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