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
1、工資、獎金。工資是作為勞動報酬按期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或實物。僅把工資理解為因勞動得到的貨幣,而不包括實物,其實是一種誤解。對工資應作廣義理解,不僅指職工的基本工資,還包括各種形式的補貼、福利等,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工資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獎金是作為獎勵用的金錢。對勞動者獎賞的形式多種多樣,有物質獎勵、榮譽獎勵等。如果獎賞用金錢來表現(xiàn),就是此處所言的獎金。
2、從事生產、經(jīng)營所得的收益。生產指人們使用工具來創(chuàng)造各種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經(jīng)營主要指從事商業(yè)活動。生產經(jīng)營的具體形式很多,如自己投資自己經(jīng)營,承包、租賃他人的企業(yè)從事經(jīng)營活動等。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的所有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變。如果將個人財產用于投資,不管這種投資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后,本金仍歸原所有者個人所有,但是,這些財產通過經(jīng)營活動得到的增值或收益,依法則應屬于夫妻雙方共有。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指與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權利。人身權是作者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由于人身權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權利人的配偶享有,因此,不能屬夫妻共同所有。財產權指知識產權人依法通過各種方式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權利。知識成果所產生的經(jīng)濟利益,是一種財產權,則應歸夫妻共有。
4、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繼承所得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則,擴大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5、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夫妻一方因贈與得到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贈與合同中確定贈與財產歸受贈一方個人所有的,依法應排除在夫妻共有財產范圍之外。
6、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根據(jù)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這類財產包括三方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夫妻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歸誰所有,以夫妻雙方的約定優(yōu)先。有約定的,離婚時應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夫妻雙方的約定,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也可以以口頭形式約定。對于口頭形式約定,必須雙方無爭議,方按口頭約定的協(xié)議處理。夫妻雙方關于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規(guī)避法律。
如果規(guī)避法律,則該約定無效。所謂規(guī)避法律的約定,是指該約定規(guī)避法定義務,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例如,夫妻一方為了轉移財產,避免個人所負債務,在離婚時約定把所有的財產歸于另一方所有,使其債權人難以獲得應得的財產,或者進行假離婚以逃避債務,這樣的約定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屬于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約定無效。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按照協(xié)議處理,如果協(xié)議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