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英結婚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為了順利拿到結婚證,兩人經合計后便做了假身份證和戶口簿,原本1973年出生的謝芳變成了1970年出生的謝英。然而結婚后,謝芳漸漸發(fā)現(xiàn)丈夫成了陌生人,昔日的溫存早已不再,暴躁的脾氣與日俱增。今年3月,忍無可忍的謝芳向大埔縣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那么,持假證登記的婚姻能離婚嗎?我們來看一下。
案情簡介:謝英結婚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為了結婚辦假證謊報年齡
1992年1月,在汕尾市打工的謝芳邂逅了年長自己8歲的男子汪強。由于汪強和謝芳都是大埔縣人,身處異鄉(xiāng)的謝芳與這位老鄉(xiāng)交往逐漸頻繁起來,汪強很快對年輕漂亮的謝芳展開了熱烈的追求,不久,兩人墜入愛河。半年后,兩人決定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但謝芳當時只有19歲,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為了順利拿到結婚證,兩人經合計后便做了假身份證和戶口簿,原本1973年出生的謝芳變成了1970年出生的謝英。1992年7月,兩人如愿以償?shù)氐怯浗Y婚。
然而結婚后,謝芳漸漸發(fā)現(xiàn)丈夫成了陌生人,昔日的溫存早已不再,暴躁的脾氣與日俱增。盡管謝芳為汪強生育了兩個小孩,但這并沒有讓丈夫回心轉意。據謝芳講,自結婚以來,汪強經常毒打自己,甚至還燒毀她的衣物。2000年,無法忍受的謝芳離家出走自謀生計。期間,她因惦記家中小孩也經常回家看望,但丈夫汪強依舊打罵不止。今年3月,忍無可忍的謝芳向大埔縣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文中人名為化名)
法院判決:法院認定婚姻有效判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謝芳未到法定婚齡以假身份證和戶口簿進行結婚登記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雙方婚姻關系維系了21年,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據此,法院作出了準允離婚的判決。
律師說法:
持假身份證、戶口簿結婚風險大
承辦此案的法官劉鳳平表示,因未達婚齡而持虛假身份證明材料騙領結婚證的行為目前仍時有發(fā)生。劉法官提醒,這一行為不僅觸犯國家法律,而且暗存風險,切莫以身試法:
一是根據《刑法》第280條第3款規(guī)定,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此行為會使婚姻關系處于不安定狀態(tài),一旦出現(xiàn)感情危機或詐騙情況,相關當事人財產以及家庭的相關權利可能得不到法律保護;
三是對子女上戶口和入學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