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如何證明分居
《婚姻法》第32條具體規(guī)定了離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四種情形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年的,應當調解,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從前面的規(guī)定來看,這里的分居必須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關的原因,否則分居就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那么,如何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xié)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xié)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fā)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jù)。
二、夫妻分居期間要注意哪些問題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床不是分居
對于分居的理解,一般指分床分食分開居住,同居一個住所各在各自房間睡,不過性生活,這種分床,一般不認為是分居。 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義務
3、分居是否要登記,分居協(xié)議有用嗎
在我國,并不存在登記分居的制度,因而分居不必登記。夫妻雙方同意分居并簽訂分居協(xié)議,可以作為分居的證據(jù),有助于日后訴訟時法院查清分居的事實,因而是有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