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分居滿兩年就能離婚嗎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那么,夫妻分居滿兩年,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嗎?這就要從四個方面來把握。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xié)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們感情尚好,也不愿離婚,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xiàn)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xù)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xù)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xù)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jù)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guī)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借這條規(guī)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jù),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jù)的支持。要想證明夫妻分開居住容易,但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xù)滿兩年未有性生活,卻談何容易。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隱私性極強的證據(jù),就更難舉出。
4、夫妻分居的實質(zhì)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zhì),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并持續(xù)長達兩年。
二、分居期間財產(chǎn)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嗎
夫妻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長期分居所得,是否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分居并不表示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不存在了,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各自所得如果沒有法律規(guī)定或者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的規(guī)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在分割財產(chǎn)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chǎn)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chǎn)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shù)呢敭a(chǎn)抵償另一方。當然,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這樣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受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