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xié)議離婚需要什么材料
協(xié)議離婚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永久居留證(綠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xiāng)證;
(4)澳門居民: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xiāng)證;
(5)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二、協(xié)議離婚程序怎樣
根據(jù)《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協(xié)議離婚的具體程序是:
1、申請。
因為離婚行為具有強烈的人身性,所以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而不能由第三人代理。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先驗明方的夫妻身份,對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受理。
因此,當事人申請時應持下列證明材料: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λ、村民委員會或至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xié)議書;結婚證。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據(jù)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著重審查下列事項:
1、當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
2、離婚否真實、自愿,有無欺詐、脅迫、弄虛作假等情形;
3、對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chǎn)分割等問題處理得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經(jīng)過調解而無效。
4、工作人員應當分別與當事人說話,并且與當事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聯(lián)系,了解有關情況。同時作必要的調解工作。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過審查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