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公司掙錢無望 法院調解離婚
章某于1991年到海南打工,1993年底,章某所打工的企業(yè)因一起經濟糾紛,一年多沒給工人發(fā)工資,章某便辭工回家。1994年2月,章某與麗結婚,1995年,章某又跑到海南與他人合資辦了一個公司,因流動資金吃緊,章某見掙錢無望,便把公司交給合伙人,回到家分文沒給妻子帶回來,1997年7月兩人經法院調解離婚。后來,麗得知章有兩筆款,
一是1994年6月企業(yè)給章補發(fā)的2萬元工資;
二是1997年10月合伙人把海南公司賣掉,章分得10萬元,她認為,自己有權分割這兩筆錢,便起訴到法院,而章堅決不讓分割。經法院審理認定,第一筆錢雖是婚后所得,但是婚前掙來的,應屬章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第二筆錢雖是離婚后所得,但卻是他們婚姻存續(xù)期間應該享受和得到的財產權利,因此,法院把第二筆款進行分割,兩人各得5萬元。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
1、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如沒有與其他家庭成員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其他家庭成員財產區(qū)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區(qū)分開來。對究竟屬于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可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先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
一是男女平等;
二是照顧子女和女方;
三是照顧困難一方和無過錯一方利益;
四是對盡家庭義務和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予以補償;
五是約定優(yōu)先于法定;六是方便生產、生活、學習和工作,利于發(fā)揮財產價值;七是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不侵犯國家、集體和第三人財產利益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