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未同居彩禮是否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p>
在現代,有些地方習把彩禮俗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后,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在買賣婚姻中,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qū)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二、婚約解除后彩禮是否返還
司法解釋規(guī)定在三種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xù);二是雙方辦理結婚手續(xù)但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男方給付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當雙方并沒有結婚,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落空時,彩禮若仍歸對方所有,便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當然應當返還。
如果已經登記結婚,但沒有共同生活,雙方沒有建立起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甚至女方存在利用彩禮騙婚的情況,比如在收到彩禮,辦完結婚登記后不久即要求離婚,而此時男方家庭為了給付彩禮,已經債臺高筑,甚至是全家舉債,生活限于貧困,如不予返還,明顯使給付方處于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對于以上兩種情況即使結了婚,也應當予以返還。
關于“生活困難”如何認定,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第(三)項規(guī)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返還彩禮?!痘橐龇ā返?2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
婚姻法解釋(一)第27條對該條所規(guī)定的“一方生活困難”解釋為“依照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故從婚姻立法的原意來看,解釋(二)第10條所規(guī)定的“生活困難”,應屬絕對困難,即以因彩禮的給付導致給付人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為前提,體現的是對確有困難當事人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