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46條的規(guī)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原因包括四種情形: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痘橐龇ń忉專ㄒ唬返?條中將同居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p>
2、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發(fā)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傷害行為,包括對財產進行打砸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肉體暴力、性暴力及針對精神的精神暴力等。這些暴力可以是單獨的,也可以是混合的。
3、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扶養(yǎng)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
二、要求離婚損害賠償要注意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
1、無論是訴訟離婚還是協(xié)議離婚,無過錯方都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離婚訴訟的原告為無過錯方時,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3、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不包括對其婚姻關系造成損害的第三人;
4、損害賠償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能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單獨對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無過錯方也不能獲得損害賠償;
5、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6、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當事人在協(xié)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