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登記的程序是怎樣的
1、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2、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3、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qū)、縣級市民政局(或鎮(zhèn)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有關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加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如何撤銷婚姻登記
(一)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記機關宣布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二)訴訟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請求撤銷婚姻的訴訟,一律應當以判決方式結案,而不應以調解方式結案。因為確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而不能依當事人意愿而定。
二是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婚姻時,應對所涉及的子女和財產問題一并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既可采用調解方式,也可采用判決方式。對于撤銷婚姻的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以上兩種程序當事人可任選一種適用。需要注意的是,受脅迫而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必須是能夠出具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問題的,婚姻登記機關才能宣布撤銷婚姻。受脅迫方雖然能夠出具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但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依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以便解決有關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