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所謂事實婚姻就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guī)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袨槭加?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愿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未登記的事實婚姻怎么離婚
我國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以后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之前的男女雙方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形成的事實婚姻是承認的,也就是說它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
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在實踐操作中,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自行協(xié)商解除,一般是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xié)議離婚請求。
至于離婚相關事宜,則同樣根據(jù)《婚姻法》的規(guī)定辦理。
事實婚姻是在特定歷史時期形成的產物,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也是有限的,希望那些沒有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