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訴訟哪些人應(yīng)該回避
1、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2、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guān)系的;
3、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及姻親關(guān)系的;
4、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guān)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guī)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乇苤贫仁潜WC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適用范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nèi)容組成。
二、要求回避需提交哪些材料
1、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2、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4、未經(jīng)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