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提出離婚賠償的情況
要求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條件,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 46 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的對象除夫或妻外,還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員。暴力的形式可以是身體暴力,如踢打、扇耳光等;也可以使精神暴力,如威脅、恐嚇;還可以是性暴力,如經常以暴力行為與配偶發(fā)生性行為,造成傷害后果嚴重的。要求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條件。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虐待是指用打罵、凍餓、有病不給治等方法摧殘、折磨家庭成員,使他們在肉體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扶養(yǎng)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
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具體情節(jié)不同,數額一般在 1萬元至 10 萬元之間。
二、離婚賠償提出請求的時間
1、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單獨提出。
1年的起算,應自離婚生效的次日開始。離婚后單獨提出賠償請求是有前提條件的,須被告在原離婚訴訟中不同意離婚,也沒有依46條在離婚中提出賠償請求。應注意“不同意離婚”和“未提出賠償請求”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如果被告同意離婚,提出了賠償請求未獲支持,或同意離婚,未提出賠償請求則不享有1年內單獨提起的權利。
2、如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則賠償請求應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應明確,“在訴訟的同時提出”并不等同于起訴時提出,在離婚訴訟程序沒進行完畢之前,至少在法庭辯論之前提出的也應有效。同時,法院有責任、有義務告知離婚當事人《婚姻法》第46條的規(guī)定和請求權利。根據《解釋》(一)第30條的規(guī)定,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后,應將《婚姻法》第46條書面告之當事人。告知離婚當事人賠償規(guī)定是法院的釋明義務,也是程序要求,應當認真執(zhí)行這一規(guī)定,以切實維護無過錯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原告知曉了權利而在離婚訴訟中不提出請求,則視為放棄權利,不能再以46條為由提出賠償請求。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時未提出而在二審時提出,二審應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可在1年內另行起訴。
對在民政協(xié)議離婚的當事人可在何時提出獨立的賠償訴訟,《解釋》(二)征求意見稿沒有規(guī)定,參照《解釋》(一)第30條對訴訟離婚賠償請求單獨提起的時間為1年的規(guī)定,也應當在辦理離婚登記后1年內起訴,因為行政離婚和訴訟離婚在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上是一致的,可以同等對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