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幾種?
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或者說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制度。
依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一)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違法行為;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指婚姻當事人屬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婚后該疾病已治愈的或婚后才患有該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無效;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拔吹椒ǘɑ辇g”不是指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而是指在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仍未到法定婚齡。
二、無效婚姻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產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之間畢竟有同居生活的事實,會涉及到有關子女撫養(yǎng)、財產處理等問題。具體會產生的法律后果,請看以下詳細介紹。
(一)當事人所締結的婚姻依法宣告無效,當事人之間不產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二)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
婚姻無效,并不影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所生育的子女與其父母的關系,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子女撫養(yǎng),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的,法院應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三)財產處理問題。
1、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對同居生活期間的所的財產,由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2、但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當事人財產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3、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果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4、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與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以上就是對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以及無效婚姻關系會對雙方法律關系、子女撫養(yǎng)、財產方面所帶來的后果的介紹。在現實中,我們可能不會意識到自己陷入了無效婚姻關系中,當意識到之后,又對這種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產生的子女撫養(yǎng),財產糾紛等問題感到很迷茫,這個時候建議您可以尋找專業(yè)律師的幫助,以免最后落得人財兩空的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