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婚約后彩禮怎么處理
1、彩禮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加條件。只要所附加的條件不違法,不違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之所以把彩禮認定為附條件贈與,理由如下。
(1)婚約期間贈與的彩禮不同與一般的禮節(jié)性的贈與。
二者在贈與的對象、時間、方式、目的、數(shù)額等方面都有所不同?,F(xiàn)實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給付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作為彩禮。根據(jù)習慣,彩禮的給付通常是在訂立婚約之時或之后,有時還舉行一定的儀式,給付彩禮一方與接受彩禮一方為了締結婚姻的意思不言而喻。若不是為了締結婚姻,男方是不會贈與如此數(shù)額較大的彩禮的。即使雙方有一般贈與的行為,也只是為了聯(lián)絡感情,互相關心,數(shù)額一般不會很少,也就是說,贈與彩禮是附加了一定條件的,以將來婚姻的締結作為贈與彩禮所附加的條件。所以,一旦發(fā)生婚約解除的情形,發(fā)生財物糾紛,不能簡單地將其作為單純的贈與行為處理。
(2)將婚姻的締結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符合民法的規(guī)定,符合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約定的以將來可能發(fā)生的客觀事實的發(fā)生與否為條件決定其效力發(fā)生或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自愿贈與彩禮的行為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所以,當事人贈與彩禮時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是合法的。這里附條件的成就與否與當事人履行義加的條件是婚姻的締結,條件的成就與否直接決定贈與行為的生效或失效。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附條件的贈與不同于附義務的贈與。
2、婚約解除后,接受彩禮的一方構成不當?shù)美?,應當返還。
如前所述,由于贈與彩禮的行為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因此,贈與是否成立取決于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如果結婚這一條件不能實現(xiàn)時,贈與彩禮的行為是不發(fā)生效力的,財產(chǎn)的所有勸仍屬于贈與方所有。如果對方仍繼續(xù)占有贈與的彩禮,則屬于無合法原因的占有,即屬于不當?shù)美?。贈與人這時雖然不能要求受贈與人必須與之結婚,但贈與人有權以不當?shù)美笫苜浫朔颠€財產(chǎn)。
對于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贈與的彩禮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一旦條件不成就,即當事人雙方?jīng)]有結婚,贈與方有權以不當?shù)美埱笫苜浫朔颠€彩禮。至于在婚約解除后,彩禮的返還范圍,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相似。
二、結婚彩禮是否屬于贈與
彩禮作為民間習俗歷史悠久,早在我國,西周時期“婚姻六禮”中就有“納征”制度(以男方送財物至女方家來確定婚),唐朝《戶婚律》則明文規(guī)定實行“以聘財為信”的結婚送財物制度。千百年來,這種封建禮法已在我國民間根深蒂固,并逐漸演化成民間習俗,代代相傳,在我國鄉(xiāng)村至今仍普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guī)定顯然是基于我國鄉(xiāng)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xiàn)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xié)。由于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jù)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jié)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白鳛榻o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guī)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xiàn)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