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規(guī)定基本遵循有約定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處理。早期的婚姻法對婚前財產沒有作出規(guī)定,默認所有財產在婚后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對此進行了一些修改??偨Y起來,婚前財產的分割方法如下:
一、婚前財產的一般性分割
新婚姻法經過修改,婚前財產屬夫妻一方所有,相關規(guī)定如下:
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本條規(guī)定應當注意的是:
(一)婚前與婚后的判斷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即是領取結婚證之后,在此之前都算是婚前,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財產即是婚前個人財產。諸如其他婚禮,采辦等都不能作為判斷標準。
(二)婚前財產隨結婚時間的性質變化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奔词侵赋龇蚱藁榍柏敭a在婚后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新婚姻法中明確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婚前財產的損耗
婚前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會出現損耗、滅失的情況,一方要求用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婚前財產的特殊性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p>
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生活困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以上就是對“婚前財產分割方法有哪些,婚前財產怎么分”的介紹。需要說明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不論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是合法取得,都受到法律的保護。為避免在離婚進行財產分割產生糾紛,法律上也作出了許多符合當前社會發(fā)展的規(guī)定。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出現這樣的情況需要幫助,不妨咨詢專業(yè)婚姻家庭律師,他們可以提供給您更專業(y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