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關于哪些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問題,《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以上所列的幾項都是屬于法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外,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該部分財產。
二、婚后取得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
關于哪些婚后取得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問題,《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此可見,并非所有的婚后所得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上所列的幾項則是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可以自由處分。
三、《婚姻法》給予夫妻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自由
《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從該條規(guī)定來看,如果夫妻雙方對夫妻婚后取得的財產有合法約定的,則優(yōu)先適用夫妻雙方的約定。也就是說,法定的夫妻共同所有財產,不是不能改變的,法律允許夫妻雙方以約定的方式改變夫妻共同所有為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從現(xiàn)行《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來看,男女結婚以后,不是必須將婚后取得的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可,對于特定的或具有個人人身性質的財產,法律規(guī)定歸個人所有;而且夫妻雙方還可以以約定的方式,將本屬夫妻共有的財產改變?yōu)闅w夫妻一方個人所有。這種改變,既可以在結婚前作出,也可以在結婚時作出,還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作出。總之,那些堅持結婚后必須夫妻共產的想法,并不都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以上就是關于婚后取得的財產是否一定要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回答。雖然法律在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上做出了詳細的規(guī)定,但是對于普通大眾來說,有時候并不能清楚地界定其婚后所取得的這部分財產是屬于什么性質的,例如什么屬于“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這種比較專業(yè)的問題最好咨詢相關的律師,尤其是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一定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在婚姻存續(xù)過程中,也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擬定夫妻間關于共同財產約定的協(xié)議,以免以后產生分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