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行為能力人能否提起離婚訴訟
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決定了他人無權(quán)代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離婚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條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條第規(guī)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依照上述規(guī)定,就離婚案件來說,離婚是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是否提出離婚訴訟,是婚姻當事人的自主行為,本人的離婚意思表示是離婚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構(gòu)成要件,未經(jīng)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權(quán),他人不得代理本人提出離婚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關于“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的規(guī)定,其涵義亦出于此。
有人提出正常人提出離婚訴訟,對方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依法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在此種情況下代理人不是“包辦離婚”嗎?這是與上述問題不同的另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這種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并不意味著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人有權(quán)代替無行為能力的被告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僅意味著他們是為了維護被告的婚姻權(quán)、財產(chǎn)權(quán)和其他權(quán)益而代為進行訴訟。他們?nèi)詿o權(quán)代替無行為能力的被告作出是否離婚的實體法意義上的意思表示。從根本上講,他們的代理是訴訟程序上的代理,而不是實體法上的代理。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是否解除,是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是否離婚的裁判。因此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不存在侵犯或干涉被代理人的婚姻自主權(quán)的問題。而如果原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則不僅僅是其不能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同時影響到其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主體身份是否具備的問題,這是法律上沒有規(guī)定的問題。由于其不能親自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其就不能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所以兩者有明顯的區(qū)別的。
二、離婚訴訟怎么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quán)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眾的內(nèi)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quán)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后,法庭進入法庭調(diào)查階段。法庭調(diào)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quán)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鑒定結(jié)論;(五)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jù),而且當事人經(jīng)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