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判決離婚的法律原則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且難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又久治不愈的;離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0、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xiàn),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13、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解決分居關系的法律有哪些
1、我國對事實婚姻應采取相對承認主義,順應中國傳統(tǒng)的婚姻習俗,符合現(xiàn)代社會保護弱者利益的法律制度價值。建議在司法解釋中對事實婚姻作出明確規(guī)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1)雙方共同生活達2年以上,其間未有間斷;
(2)雖然雙方共同生活未滿2年,但同居生活期間已經育有子女并且雙方對同居生活之事實無爭議。
2、加強對同居關系的法律調整。同居關系作為一種社會現(xiàn)象由來已久,婚姻家庭關系的多元化傾向已不可逆轉。在我國實踐中,同居關系當事人訴請離婚,法院均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判決。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法院做出這樣的判決是合法的,“但從維護婦女權益的角度講,有掛一漏萬的感覺,這不是簡單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就能一了百了的?!?/p>
